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42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余姚市临山酱菜厂,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梅园村。
法定代表人:马雪园,厂长。
原审
被告:韩玉权,男,1963年生人,汉族。原审原告余姚市临山酱菜厂与原审被告韩玉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9)鸡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27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璞
代理
审判员 张劲松
代理
审判员 贾向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