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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628号

孙权与张宝成、宋敏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权,张宝成,宋敏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孙权,男,汉族,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张宝成,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宋敏香,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孙权与被执行人张宝成、宋敏香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作出(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权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宝成、宋敏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孙权撤回(2015)浑南执字第628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李世君执行员  周永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