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35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进,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冷晓峰,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冷晓峰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冷晓峰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