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庄启合,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被执行人马树利,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高四军,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马立光,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庄启合与被执行人马树利、高四军、马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2日审结。该案(2015)禹法执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立光在山东禹城邮储银行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