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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488号

庄启合与马树利、高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启合,马树利,高四军,马立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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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庄启合,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被执行人马树利,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高四军,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马立光,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庄启合与被执行人马树利、高四军、马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2日审结。该案(2015)禹法执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立光在山东禹城邮储银行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