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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7号

李长怀与李忠军、王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李长怀与李忠军、王华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李长怀,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赖光辉,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雪枫,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军,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被告王华(被告李忠军之妻),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邵剑飞,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怀与被告李忠军、王华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李长怀负担。

审判员  邹永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彤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