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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831号

申请人王建忠与被执行人李文华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忠,李文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831号申请人王建忠。被执行人李文华。申请人王建忠与被执行人李文华支付令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宽民督字第2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督字第26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玉良

审判员 何相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宗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