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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226号之一

上海钦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钦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钦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被执行人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钦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钦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补偿费300万元,此款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100万元,2014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100万元,201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100万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被告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钦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所列清单项下的游乐设备,如被告不能按照清单上所列物品交付,被告则应按照合同价格赔偿相应的缺失部分的损失,上述物品由原告到被告处提取;

三、原告上海钦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55元,由被告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因义务人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上海钦龙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停业且涉案众多。被执行人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鲁汇支行的银行基本账户以及其名下沪M1XXXX汽车一辆已经被其他案件冻结和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

审判员  彭 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