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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炎法执字第135号

刘福梅、谭恒博、廖壬香、李金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福梅,谭恒博,廖壬香,李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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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炎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恒博,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廖壬香,女,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辉,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福梅、谭恒博、廖壬香与被执行人李金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炎法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金辉向申请执行人刘福梅、谭恒博、廖壬香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福梅、谭恒博、廖壬香与被执行人李金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罗剑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