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XX租赁站。经营者姓名:刘万仁。
委托代理人:郭岐贵,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福岗,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利河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鹏,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XX租赁站与被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XX租赁站于2015年6月12日以其已与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XX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XX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7元,减半收取1508.5元,由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XX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