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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65号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沐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沐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2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张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继莘,该公司员工。被告韩沐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沐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