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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78号

方志贵与施年生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志贵,施年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78号

原告:方志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施年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志贵与被告施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贵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效,方志贵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方志贵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志贵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周会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