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78号
原告:方志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施年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志贵与被告施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贵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效,方志贵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方志贵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志贵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周会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