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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恢字第011号

李凤英与郝永爱、张宗胜民间借贷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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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恢字第0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凤英,现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郝永爱,现住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宗胜,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08)周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永爱、张宗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永爱、张宗胜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李凤英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8)周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