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518号原告深圳市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广田路永建鸿工业园厂房2栋,组织机构代码55214954-0。法定代表人李福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标华,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桐林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7251-3。法定代表人王德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港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荣凯川仪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港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4元,减半收取3767元,由原告深圳市港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陶 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睿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