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马鹏飞,男,196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谢峰,男,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飞诉被告谢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苏东华负担。
审判员 刘琼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