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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661号

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马维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马维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刘桥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项在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封学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岳六村北。

法定代表人:马维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维亮。本院执行的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马维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县花官镇岳六村北土地一处(土地证号:广国用(2006)第01**号,面积70653㎡)及其名下位于花官镇岳六村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015、016、017、018、019、020、021、022、023、024、025、0**)。查封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县花官镇工业园土地一处(土地证号:广国用(2014)第1**号,面积19333㎡)。查封期限三年。经调查,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马维亮别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家辉

审判员  邓晓亮

审判员  任金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门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