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楚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忠(曾用名郭路保),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市,彝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2013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兴华,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姚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市,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兴发,云南明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楚市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维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忠、被告人王兴华及其辩护人李兴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到楚雄市,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罗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昌河福瑞达”牌微型车(车牌为云E×××**)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将其车内的一件“雅戈尔”牌西装外套及一部“三星D608”牌手机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5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500元。2、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到楚雄市文化苑小区门口,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王某1超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五菱宏光”微型车(车牌为云E×××**)左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将其车内的一部“E路某”牌V700型导航仪及一个8GBU盘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9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500元,共计价值1590元。3、2014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到楚雄市,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赵某停在垃圾房旁的一辆“奇瑞”牌A3型轿车(车牌为云E×××**)左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将其车内一个“美的”牌VH03W-09E车载吸尘器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480元,共计价值600元。4、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到楚雄市门口,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段某3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尼桑天籁”牌轿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进到其车内未盗走物品。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窗玻璃修理费1100元。5、2014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行至楚雄市,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刘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处的一辆咖啡金色“长安”牌SC7169BH型轿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未盗窃到物品。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窗玻璃修理费为500元。6、2014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行至楚雄市滇中律师事务所门口,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何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众朗逸”牌轿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将其车内一个“威仕特”牌电子狗、一个“影天下”牌行车记录仪、一个Gxpower185型车载电源转换器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235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2600元。7、2014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行至楚雄市向阳小区门口,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铃木奥拓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将车内的一个海尔DV、英才星车载充电器、羽博充电宝盗走。将受害人李某兵停放在旁边的一辆紫色长安奔奔轿车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将车内一个女士腰包、驾驶证、行驶证、购置税证明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1415元,车窗玻璃修理费合计970元。8、2014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行至小姑英二村路段,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白某、刘某1、何某2、劳某停放在路边的四辆车(车牌分别为云E×××**、云E×××**、云E×××**、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将四辆车内一只森林虎牌强光手电筒、驾驶证、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9张DVD、一副安全三角架、一个E路某e88型电子狗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975元,车窗玻璃修理费合计1820元。9、2014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被告人王兴华行至楚雄市香蜜郡小区门口,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熊某、王某2、高某、温某、吴某停放在路边的五辆轿车(车牌分别为云E×××**、云E×××**、云E×××**、云E×××**、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将车内的一条印象烟、一个花花公子挎包、一个包黑子牌行车记录仪、征途牌电子狗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165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合计3390元。10、2014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行至楚雄市市教育小区门口,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段某1、王某3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车牌分别为云E×××**、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将车内的一包软珍香烟、一条软玉溪香烟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222元,车窗玻璃修理费合计954元。11、2014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行至楚雄市门口,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段某2平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森雅”微型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将车内的一套比利德电工工具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0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170元。12、2014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行至楚雄市家坝煤厂路口,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董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北汽路霸”(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将其车内的两包软珍、一把原装车遥控器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4元,车窗玻璃修理费280元。13、2014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忠和被告人王兴华行至楚雄市鲜柠檬店旁人行道,李国忠用一把自制撬棍将受害人曹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跃动”轿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撬开后二人将其车内的一个男士钱夹及多张银行卡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窗玻璃修理费1200元。14、2014年9月27日14时30分许,彭某和被告人王兴华行至楚雄市开发区,彭某用一把自制撬锁工具打开二楼一间出租屋房门后将室内的1公升金菜花香油、5公斤大米、一个电磁炉、一个电饭煲盗走。2014年12月1日,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1.8元。控称所诉事实有受害人报案书及陈述、书证、价格鉴定结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忠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二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于两年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王兴华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期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国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王兴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应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兴华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兴华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王兴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兴华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5、被告人王兴华所盗财物价值只是达到较大标准,且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盗财物已大部分追回并退赔受害人。对量刑提出判处被告人王兴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罗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昌河福瑞达”牌微型车(车牌为云E×××**)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将车内的一件“雅戈尔”牌西装外套盗走。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500元。2、2014年9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文化苑小区门口,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王某1超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五菱宏光”微型车(车牌为云E×××**)左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将车内的一部“E路某”牌V700型导航仪及一个8GBU盘盗走。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9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500元。3、2014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赵某停在垃圾房旁的一辆“奇瑞”牌A3型轿车(车牌为云E×××**)左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将车内一个“美的”牌VH03W-09E车载吸尘器盗走。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480元。4、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门口,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段某3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尼桑天籁”牌轿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未盗得物品。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窗玻璃修理费1100元。5、2014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刘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处的一辆咖啡金色“长安”牌SC7169BH型轿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未盗得物品。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窗玻璃修理费500元。6、2014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滇中律师事务所门口,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何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众朗逸”牌轿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将车内一个“威仕特”牌电子狗、一个“影天下”牌行车记录仪、一个Gxpower185型车载电源转换器盗走。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5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2600元。7、2014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向阳小区门口,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铃木奥拓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将车内的一个海尔DV、英才星车载充电器、羽博充电宝盗走。后又将停放在旁边的受害人李某兵的一辆紫色长安奔奔轿车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将车内一个女士腰包、驾驶证、行驶证、购置税证明盗走。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认可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15元,不要求做价格鉴定。被撬坏两辆车窗玻璃修理费合计970元。8、2014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小姑英二村路段,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白某、刘某1、何某2、劳某停放在路边的四辆车(车牌分别为云E×××**、云E×××**、云E×××**、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将四辆车内一只森林虎牌强光手电筒、驾驶证、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9张DVD、一副安全三角架、一个E路某e88型电子狗盗走。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75元,被撬坏四辆车的车窗玻璃修理费合计1820元。9、2014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香蜜郡小区门口,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熊某、王某2、高某、温某、吴某停放在路边的五辆轿车(车牌分别为云E×××**、云E×××**、云E×××**、云E×××**、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将车内的一条印象烟、一个花花公子挎包、一个包黑子牌行车记录仪、征途牌电子狗盗走。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元,被撬坏的五辆车的车窗玻璃修理费合计3390元。10、2014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市教育小区门口,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段某1、王某3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车牌分别为云E×××**、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将车内的一包软珍香烟、一条软玉溪香烟盗走。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2元,车窗玻璃修理费合计954元。11、2014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门口,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段某2平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森雅”微型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将车内的一套比利德电工工具盗走。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车窗玻璃修理费170元。12、2014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家坝煤厂路口,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董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北汽路霸”(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将其车内的两包软珍、一把原装车遥控器盗走。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4元,车窗玻璃修理费280元。13、2014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窜至楚雄市“鲜柠檬店”旁人行道,王兴华在一旁望风,李国忠用撬棍将受害人曹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跃动”轿车(车牌为云E×××**)右前门车窗玻璃撬坏,撬开后二人将其车内的一个男士钱夹及多张银行卡盗走,钱夹内有人民币200余元。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窗玻璃修理费1200元。14、2014年9月27日14时30分许,彭某和被告人王兴华窜至楚雄市开发区,彭某用撬锁工具打开二楼一间出租屋房门后,二人将室内的香油、大米、一个电磁炉、一个电饭煲盗走。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1.8元。以上被告人李国忠盗撬22辆车,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666元;被告人王兴华盗撬22辆车,入户盗窃一次,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987.8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受害人罗某、王某1超、赵某、段某3、何某1、刘某2、张某、李某兵、白某、刘某1、何某2、劳某、熊某、王某2、高某、温某、吴某、段某1、王某3、段某2平、董某、曹某、王某4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的供述,证人彭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定性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盗窃财物以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予以认定。二被告人合谋实施多起盗窃,系共同犯罪,但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兴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兴华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王兴华到案后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属于供述同种罪行,依据法律规定构成坦白而非自首;提出被告人王兴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案中虽王兴华负责望风、李国忠负责撬车窗玻璃,但二人事前通谋,到犯罪现场后分工合作,所起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盗窃财物已大部分追回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国忠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毁损,一年内多次实施盗窃,被告人王兴华入户盗窃一次,均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部分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兴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偏低,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国忠、王兴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国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兴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晓琼
人民陪审员 李光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傲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