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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少民初字第141号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员  程时兰

人民陪审员  华 进

人民陪审员  严春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