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员 程时兰
人民陪审员 华 进
人民陪审员 严春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