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 峰
代理
审判员 戚 翔
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 峰
代理
审判员 戚 翔
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