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铁民初字第0235号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 峰

代理

审判员 戚 翔

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