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金瑞昌。被执行人刘志顺。被执行人霸州市和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南孟镇扩大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霸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瑞昌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刘志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霸州市和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刘华栋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