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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立字第50号

张树伟、云南言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伟;云南言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50号起诉人张树伟,女,汉族,1962年2月27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崇徐,云南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起诉人云南言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芳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万兴印象小区****。起诉人张树伟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以云南言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判令:1、由被起诉人支付其2014年4月工资4000元,补发2014年3月扣发的工资500元;2、支付2014年3月至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趋民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张树伟于2015年4月20日向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由被起诉人支付其扣发的工资等款项。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同年4月24日以张树伟以超过52岁,不具备劳动争议主体资格为由,作出(2015)官劳人仲不字第2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张树伟送达。同年6月8日张树伟向本院提交诉状,主张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树伟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15天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依法不应予以受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树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冷雨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