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50号起诉人张树伟,女,汉族,1962年2月27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崇徐,云南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起诉人云南言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芳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万兴印象小区****。起诉人张树伟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以云南言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判令:1、由被起诉人支付其2014年4月工资4000元,补发2014年3月扣发的工资500元;2、支付2014年3月至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趋民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张树伟于2015年4月20日向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由被起诉人支付其扣发的工资等款项。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同年4月24日以张树伟以超过52岁,不具备劳动争议主体资格为由,作出(2015)官劳人仲不字第2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张树伟送达。同年6月8日张树伟向本院提交诉状,主张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树伟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15天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依法不应予以受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树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冷雨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