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71号

戚东晶诉夏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戚东晶,夏丽华,周顺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戚东晶。委托代理人赵敬国,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慧婷,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丽华。委托代理人戴天乐,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顺昌。

上诉人戚东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9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戚东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戚东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戚东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4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71元,由上诉人戚东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

审判员  邹 骥

代理

审判员  王韶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