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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139号

刘寿军、张洪才、寇凤启、耿路军与孙西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寿军,张洪才,寇凤启,耿路军,孙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刘寿军,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才,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洪才,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寇凤启,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才,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耿路军,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才,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西权,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寿军、张洪才、寇凤启、耿路军与被执行人孙西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牧

审判员 沈晓明

审判员 张晨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