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刘寿军,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才,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洪才,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寇凤启,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才,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耿路军,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才,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西权,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寿军、张洪才、寇凤启、耿路军与被执行人孙西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牧
审判员 沈晓明
审判员 张晨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