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李其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百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李其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百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