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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041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李其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百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