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436号原告莫宗瑜。
被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宗瑜诉被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宗瑜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宗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莫宗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莫宗瑜负担。
审判员 郑兴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潇
莫宗瑜与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436号原告莫宗瑜。
被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宗瑜诉被告重庆九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宗瑜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宗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莫宗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莫宗瑜负担。
审判员 郑兴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