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伍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