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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601号

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伍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伍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