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执字第146-1号
申请人:刘春艳,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
被
申请人:赵明三,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刘春艳申请执行赵明三离婚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春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明三所有的位于新乡市卫滨区卫滨区解放路365号中苑小区5号营住楼北数3单元4楼北户(房产证号:2012011**)房产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谢红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