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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66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6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菊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