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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扎鲁法执字第379号

贾淑云申请执行包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淑云,包青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扎鲁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贾淑云被执行人包青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淑云与被执行人包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包青山已履行(2014)扎鲁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濛

审判员 :张 连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