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77号
原告:刘红旗。
被告:陈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旗与被告陈拥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红旗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7.53(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63.77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363.77元诉讼费,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