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45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妮娜,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秋梅,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与被执行人李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建民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秋梅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秋梅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程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