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兴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伍关权(又名伍官权),男,1948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原告张云香,女,1951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 被告黄成明,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被告黄成富,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关权、张云香诉被告黄成明、黄成富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成明未到庭应诉,原告伍关权、张云香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关权、张云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关权、张云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伍关权、张云香负担。
审判员 冯云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