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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执异字第00025号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祖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祖科,秦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执异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祖科,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第三人秦慧,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系被执行人邵祖科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祖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祖科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秦慧系被执行人邵祖科妻子,且本案债务发生于第三人秦慧、被执行人邵祖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秦慧为本案被执行人。秦慧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倩

审判员  黄超

审判员  许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