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40号
申请执行人:宋广平,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范子慧,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宋广平与被执行人范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广平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子慧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子慧的存款4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