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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会同县连山乡高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粟自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会同县连山乡高涌村村民委员会,粟自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会同县连山乡高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谌剑,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粟自娥,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会同县连山乡高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粟自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同年6月12日,申请人会同县连山乡高涌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会同县连山乡高涌村村民委员会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会同县连山乡高涌村村民委员会撤回申请。

审判员  陈亚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