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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493-2号

高明与姚绍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明,姚绍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493-2号申请人高明被执行人姚绍斌申请人高明与被执行人姚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判决中确定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为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绍斌在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清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