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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46号

岳俊岭与贾守江、张怀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俊岭,贾守江,张怀桃,冯万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46号申请执行人岳俊岭。被执行人贾守江。被执行人张怀桃。被执行人冯万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俊岭与被执行人贾守江、张怀桃、冯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霞

代理

审判员  李 柱

代理

审判员  张长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