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马希飞。委托代理人马庆国,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希飞诉被告戴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希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希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马希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