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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甪民初字第167号

马希飞与戴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希飞,戴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马希飞。委托代理人马庆国,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希飞诉被告戴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希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希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马希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