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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667号

天津市北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自然资源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6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被执行人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福公路东(农工商红光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朱兵,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2014)辰行执字第0102号行政裁定书自然资源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款项,其行为因该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闻 娣

代理

审判员  杨成鹏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