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125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城金叶花园。
被告:崔田文,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与被告崔田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法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晏梅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玲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