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周月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周月娥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资产拍卖未了结,暂不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