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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253号

申请执行人周月娥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月娥,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周月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周月娥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资产拍卖未了结,暂不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