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系(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之被上诉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系(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之被上诉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昭通中院(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等费6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昭通中院(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