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安路新城佳苑*号楼附楼*楼。法定代表人王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了(2014)安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7980元,案件受理费877元,执行费1070元,合计7992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炜涉诉案件多,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贵
审判员 王维
审判员 王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