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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247号

卢德生与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德生,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国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247号原告卢德生。委托代理人季蔡平,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河口村。法定代表人沈楠,职务不详。被告李国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生与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德生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德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卢德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虞忠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保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