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247号原告卢德生。委托代理人季蔡平,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河口村。法定代表人沈楠,职务不详。被告李国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生与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德生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德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卢德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虞忠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保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