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执字第30号

唐有进与莫千富、李祖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有进,莫千富,李祖安,李吉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唐有进。

被执行人:莫千富(又名莫千付)。

被执行人:李祖安。

被执行人:李吉友。唐有进申请执行莫千富、李祖安、李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有进依据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民法院(2014)资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三被执行人在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886元(玖万零捌佰捌拾陆元);承担执行费1200元后,其余标的款、延期履行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本案视为执行完毕”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书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4)资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鑫涛

审判员  蒋新华

审判员  杨良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