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钟德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告王静怡,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德华诉被告王静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德华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德华以双方已达成了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星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