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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保字第117号

毕思义与高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毕思义,高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117号

申请人:毕思义,男,生于1953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

申请人:高文元,男,生于1979年8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鲁A9F8**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涉案鲁A9F8**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裴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