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商初字第209号

张玉华等与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华,陈振谦,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209号

原告:张玉华。

原告:陈振谦。以上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郭岐贵,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杨福岗,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利河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鹏,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陈振谦与被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华、陈振谦于2015年6月12日以其已与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华、陈振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华、陈振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830.5元,由原告张玉华、陈振谦负担。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