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