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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569号

张玉其与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其,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569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其。

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

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玉其与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9711元,未执行标的额为79711元。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县广饶县红旗路南侧(产权证号20140153、权证编号00109968)、(产权证号20140154、权证编号00109962)、(产权证号20140156、权证编号00109963)、(产权证号20140157、权证编号00109964)四处房产和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国用(2013)336号土地使用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冯向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