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农民。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醉酒驾驶冀G×××××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241省道怀来县沙城镇枫树湾小区路口处,与由东向西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吴纪富发生碰撞,造成吴纪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郝某驾车逃逸。当日17时,郝某到怀来县公安机关投案。经对被告人郝某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研究认定:郝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一款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郝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由本院交通庭另行处理,被告人就其应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单、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慧媛
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
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瑞娟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